万寿菊提取物质量标准(参考版)
◉ 李田
万寿菊提取物质量标准(参考版)
制定人:李田(1352959997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万寿菊提取物中重金属、农药残留、二恶英等指标的限量要求,适用于以万寿菊鲜花为原料,经青贮、烘干制粒(不含花泥混合烘干生产)、萃取蒸发脱溶制成的万寿菊提取物产品。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
相关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
三、重金属限量标准(单位:mg/kg)
重金属在人体中累积达到一定程度,会造成慢性中毒,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对万寿菊提取物中的重金属含量必须严格控制。具体限量如下:
铅(Pb)≤3 按照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
汞(Hg)≤0.1 依照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测。
镉(Cd)≤1 采用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测。
砷(As) ≤3 根据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测。
铬(Cr)≤3 根据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检测。
四、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单位:mg/kg)
(一)国家限用禁用农药(25项)
万寿菊提取物中不得检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依据标准 禁用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鼠强、甲拌磷、克百威、氧乐果、灭线磷不得检出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涕灭威、水胺硫磷、硫丹 不得检出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对于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其残留量必须严格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的规定。如限用农药:毒死蜱(仅限饲料级) ≤0.1 GB 31650-2021 、马拉硫磷(仅限饲料级) ≤0.2 GB 31650-2021
(二)常见农药残留限量(具体以GB 2763为准)
1、菊酯类(45项)≤0.3
2、有机磷类(78项)≤0.05
3、氨基甲酸酯类(56项)≤0.2
4、新烟碱类(12项)≤0.03
5、三嗪类(25项)≤0.05
6、苯氧羧酸类(18项) ≤0.2
7、磺酰脲类(30项) ≤0.01
8、其他类(356项) ≤0.1
五、二恶英限量标准
二恶英是一类毒性极强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万寿菊提取物中二恶英及其类似物的总量(以毒性当量TEQ计)应≤0.1 ng/kg,检测方法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国际认可的方法执行。
六、常规质量指标
(1)叶黄素≥130g/kg(备注:不得含花泥混合生产)
(2)挥发分≤1%
(3)杂质≤0.5%
(4)反式叶黄素≥80% 检测方法可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
(5)玉米黄质≥5% 检测方法同反式叶黄素。
七、检验规则
1、组批:以同一区域合格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2、抽样方法: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0-50%适量样品,抽样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整批产品的质量状况。
3、检验分类:
(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常规指标、反式叶黄素和玉米黄质含量等。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2)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时;
原料、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指标。
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八、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应标注产品符合本标准的字样。
2、包装
产品应采用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具有良好的防潮、防氧化性能,以保证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稳定。
3、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受潮,防止剧烈震动和碰撞。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温度宜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不超过60%。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避免与地面和墙壁直接接触。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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