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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前「华协」 若秋 网编 阅读(7.4K+) 评论(0)

国际华文作家协会章程

(1993年起草并通过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章程于2022年6月1日修订并通过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际华文作家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Chinese Writ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国际华文作家协会是从事世界华文文学研究的学者、专家和业余研究人员、组织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国际性非营利的民间文学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开展对世界范围的华文文学的学术研究,加强中国文学界与海外华文文学界的联系、了解和交流,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繁荣世界华文文学创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香港以及新加坡,内地设有大中华区运营管理中心(办事处),在青海西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组织、协调会员和有关学术文化机构,开展有关世界华文文学的学术研究。

开展中国文学界与海外华文文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组织和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世界华文文学学术研讨会,以及有关的学术讲座、讲习班、笔会、征文、出版会刊等学术活动。收集、整理世界华文文学研究资料,编辑出版有关世界华文文学研究的学术刊物和丛书,向文化、出版等部门推荐优秀的华文文学作品。

开展其它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文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协会总会会员和分会会员两类,其中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申请参加本会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对海外华文文学有一定研究的学者、专家、有一定实力的作家和诗人、组织工作者和业余研究者。

各地分会会员入会条件以各地分会制定的办法为准;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为:

有分会推荐,并申请者本人以达到申请标准和条件者;

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联席会讨论批准;

经过本会会长提名的;

由会长、秘书长签署授权本会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各地分会会员,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过分会讨论后上报,由协会秘书处研究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为促进本会各项工作作出努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属分会。没有正当理由,两年不参与协会活动,不投稿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交由所属分会通知其本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长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其职权如下:

制订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各部领导、各分支(会)领导及下属部门人员;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等相关职务;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由本会会长、秘书长授权或提名,决定本会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副秘书长、副理事长以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分会或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本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秘书长和理事长联席会,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正副理事长组成,并特邀顾问参加。会长、秘书长、理事长联席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理事长联席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品德、文化素质好。

在国际华文文学研究或创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

第二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除非必要情况下,本人不主动辞职,原则上为本协会终身会长兼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室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理事长联席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经会长同意,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秘书长、理事长联席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监察、督促理事会、会长、秘书长、理事长联席会及其领导成员认真执行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有权列席理事会,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各大区实体分会文化项目运营的收入;

海内外热心人士的捐赠;

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免收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和会长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七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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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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